哪些項目需要做防洪評價?防洪影響評價的審批依據有哪些?附涉河工程方案審批應提交的材料
2023-12-27 來自: 互聯網 瀏覽次數:1585
哪些項目需要做防洪評價?
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線路的凈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兩堤之間埋沒管道的深度,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應當就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防洪影響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建設單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書后,方可開工建設。
防洪影響評價的審批依據有哪些?
《***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按照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梁和棧橋的梁底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涉河工程方案審批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或備案憑證;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建設方案(含圖紙);
(4)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
(5)建設項目占壓、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提交防洪影響補救 工程專項設計方案;
(6)工程建設期間和運營期間服從水利建設和管理的承諾函;
(7)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提供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不涉及的,提供承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