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未編制水保方案不得開工建設,水保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
2023-10-24 來自: 水土保持之聲公眾號 瀏覽次數:247
第二章 編報和審批
第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
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技術評審、監督檢查的部門和單位不得為生產建設單位推薦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第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征占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0.5公頃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并取得批準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四章 設施驗收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回執。
第二十三條 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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