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管理體系與措施
2023-10-08 來自: 互聯網 瀏覽次數:220
1.1. 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及目標
1.1.1. 水土保持的重要性
依據《***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的規定:凡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前期勘測設計工作。
1.1.2. 水土保持目標
通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確保工程所處的環境不受污染和破壞。
1.2. 水土保持保證體系與管理
水土保持組織機構圖建立由項目經理、各職能部門(工程部、安環部、物資部等)參與管理的水土保護保證體系。其中工程部負責制定項目環保措施和分項工程的水土方案,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水土環境的技術問題,合理安排生產組織各項水土技術措施的實施,減少對環境干擾;工程部、安環部督促施工全過程的環保工作和不符合糾正,監督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其它各部門按其管轄范圍,分別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的環保和文明施工培訓和考核,保證進場施工人員的文明和技術素質,加強對有毒有害氣體危險物品嚴格管理和領用制度,負責各種施工材料的節約和回收等。
1.3. 水土保持的標準
我項目部對本合同工程環保標準:我項目部嚴格按照法律和施工合同條約執行。在施工期間,做好施工區的水土保護工作,不因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區域水土流失、環境污染和破壞,創環保先進單位。嚴格遵守《***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國水法》等一系列及地方頒布的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條例和制度。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并制度相關措施確保該體系持續有效運行,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區的水土流失、環境污染和破壞。在施工期間將接受并配合有關單位對我施工范圍內的環保、水保工作的監督檢查。
1.4. 水土保護的目標
在工程施工期間,對噪聲、粉塵、震動、廢水、廢棄和固體廢棄物進行控制,地減少施工活動給周圍水土造成的不利影響。生活污水、施工廢水可采用處理后循環利用。采取可行的措施充分保障員工的勞動衛生條件。
1.5. 水土保持措施
1.5.1. 水土保護一般措施
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水土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做好施工區域的水土保護工作,對施工區域外的植物、樹木盡量維持原狀,防止由于工程施工照成施工區域附近地區的水土污染、大面積沖刷和水土流失。積極開展塵、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廢渣、污水。積極配合當地水土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區和生活營地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水土監督監測。
根據具體的施工計劃制定出與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水土污染的措施,妥善解決由于施工或生活活動而產生的與周圍居民或單位的環境糾紛,承擔應負的責任。定期對本單位的水土事項及環境參數進行檢測,報告本月的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監測結果,認真做好施工區和生活營地的環境保護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區附近地區的水土污染和破壞。
1.5.2. 主要環保措施
(1)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方案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2)與施工周邊政府單位和企業建立良好的關系。對于受噪聲騷擾、國道施工前提前通知、發布公告,并隨時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3)采取手段防止運輸的物料進入場外道路和河道。
(4)由于施工活動引起的水土污染,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并達到規定的限值。
1.5.3. 空氣中粉塵減少措施
(1)施工期間,遵守***人民共和國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二級標準,保證在施工場界及敏感受體附近的總懸浮顆粒物(TSP)的濃度值控制在其標準值內。
(2)在制定施工計劃、施工方法、除塵措施以及進行施工時,充分考慮總懸浮顆粒物(TSP)對環境空氣的污染,委派環保專職人員監督實施,保證施工場地和敏感受體附近的總懸浮顆粒物(TSP)濃度能達到上一條所述的控制標準, 并確保下列措施的實施:
1)施工期間,除塵設備與生產設備同時運行,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2)施工場地內的卡車車速減至20km/h;
3)廠區臨時道路全部采取硬化處理,道路經常進行維護和修復,并充分地向路面灑水,以避免施工場地及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產生揚塵。道路每天至少灑水4次。
4)用以運輸可能產生粉塵物料的敞篷運輸車,車廂兩側及尾部均配備擋板,可能產生粉塵物料的堆放高度不得高于擋板、頂板設蓋板加以覆蓋;
5)安裝沖洗車輪設施并沖洗工地的車輛,確保工地的車輛不把泥土、碎屑及粉塵等類似物體帶到公共道路路面或施工場地。洗車臺在基坑開挖施工之前準備就緒。
1.5.4. 水污染控制和廢棄物料的去除
(1)在施工過程中不得讓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進入河道和排水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將任何污水、廢水、冷卻水、熱水等排放到或傾倒于任何公共設施及任何水體。
(2)在施工過程中,謹防燃油和機油泄露。棄料穩定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過擋板高度。
(3)在工地范圍內建造和維護排水系統。
(4)防止各種廢棄水、污泥及其他廢棄物流到或灑落到臨近的土地、車道和水體,由此引發的糾紛及各種損失和費用皆負責承擔。
(5)將各種燃料、油類等保存于合適的安全容器中,以免滲漏外溢,并放置在遠離河道的安全地點。
(6)分離可再利用的施工廢棄物,并將其堆放在指定的處理場。
1.5.5. 水土保持要求
(1)棄土運輸采取防泄漏措施。土方運輸車輛堆放高度不得高于擋板、頂板設蓋板等加以覆蓋。
(2)土方開挖如臨時堆放,選擇不易受徑流沖刷侵蝕的場地,并在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同時對臨時堆積土方采用密目網加以覆蓋。
(3)物料堆放防護要求如下:
1)物料運輸采取防泄漏措施;
2)物料露天堆放選擇不易受沖刷的場地;
3)物料堆放地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
1.5.6. 生態保護要求
(1)盡量避免在工地內造成不必要的生境破壞或砍伐樹木,嚴禁在工地內、外砍伐樹木;
(2)未經業主、監理批準,不得在施工區附近的任何地點傾倒廢棄物;
(3)施工不需要時,關閉各種設備、車輛的發動機,并將其停放在認可的地點;
(4)在施工場地內清除植被工作前,需得到綠環、建設、業主、監理等單位的認可。
1.5.7. 水保特殊措施
1)渣場邊坡保護和水土流失防治
因為工程建設產生的廢土棄渣,在自然堆放的情況下,結構松散,凝聚力較差,表面裸露,且堆放往往呈不規則狀態,在雨水的浸泡和地表徑流的沖刷下,極易形成沖溝、泥石流和滑坡體,因此施工棄渣場是水土流失防治的對象,本工程廢土棄渣統一運輸至棄土場,不另設棄土場。
2)開挖邊坡保護和水土流失防治
2.1開挖邊坡要按設計圖紙要求,做好邊界的測定和控制,嚴禁超邊界開挖。
開挖中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沖刷河道造成淤積。開挖后邊坡按設計要求及時進行支護,并做好周圍排水設施,以利邊坡穩定和水土保持。
2.2嚴禁施工人員在工區及附近采伐樹木、開荒種地、取土、違章用火。盡可能原狀維持施工區內的生態環境,加強保護施工區外的生態環境。
2.3工程完工后按合同要求,進行恢復原貌和復耕的整平清理工作,恢復植被以防止水土流失及生態環境惡化。
3)雨季水土流失防治
3.1施工區域、臨建區域以及堆放砂石料、棄渣場及其它材料的露天場地周圍和場地做好防洪、排水等保護措施,并加強養護,以防止沖刷和水土流失。
3.2施工區、臨建區及堆料場、棄渣場等裸露邊坡采取彩條布覆蓋等保護措施,防止在風化、浸泡和沖刷下發生水土流失。
3.3施工區按設計和防洪防汛要求完善排水系統,做好清淤、疏通和修復工作。
3.4雨季填筑隨挖、隨運、隨填、隨壓實,依次進行,每層表面應筑成適當的橫坡,使之不積水
4)土地風化水土流失防治
4.1對施工區的邊坡、路邊、場地等可以綠化的部位,要在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同時因地制宜地盡可能地多種花、多種草、多植樹,以美化施工環境和防止水土流失。
4.2對生活區、辦公區,也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設水土保持設施。在滿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的前提下,著重突出綠化和美化效果,以營造良好的生活、辦公環境。
5)臨建區域水土流失防治
①保護臨時設施周圍開挖后的江道、沖溝和邊坡。
②臨時施工道路在運用期間,應加強養護。工程竣工后,如仍需繼續使用的,應按要求完善排水系統,在開挖或澆筑坡面噴播植草;如需廢棄的,應進行植樹綠化,并完善排水設施,其它臨時工程,視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③修建臨時排水渠道,并與排水設施相連接,保證不引起淤積和沖刷。
④在施工期間始終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狀態 ;
⑤施工場所占用的土地或臨時使用的土地設置排水溝防止受到沖刷;
⑥臨時堆土場采用密目網全部加以覆蓋。;
⑦臨建辦公區、加工區域、臨建區域圍墻四周設置磚砌排水溝;
⑧辦公區、生活區設置排水溝、完善排水系統,同時進行植樹綠化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