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2023-06-25 來自: 水土保持之聲公眾號 瀏覽次數:311
《***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廣東省實施<***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一條: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依法取得取水權的單位和個人,對水資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yi款: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疏干排水量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